大关县支持竹产业绿色有机生产及无硫加工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大关县支持竹产业绿色有机生产及无硫加工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大关县人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大关县支持竹产业绿色有机生产及无硫加工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大关县支持竹产业绿色有机生产及无硫加工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一县一业”竹产业发展力度,吸引各类实体企业在大关投资发展竹产业,鼓励本地新型经营主体(含专业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大户等)积极投入竹产业发展,全面打造竹产业绿色有机生产及无硫生态产品,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大关投资发展“一县一业”竹产业、带动群众和地方增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绿色有机规模化生产基地培育

1.良种选育。在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下,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验示范及申报,获得筇竹无性繁育优良品种认证,并可推广运用于生产基地的良种,每个一次性补助8万元。

2.苗木基地建设。报备管理,规范育苗,年出圃1年生1—2级优质竹苗50万株—100万株,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出圃1年生1—2级优质竹苗100万株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竹产品(无硫)加工

1.竹笋无硫化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奖励。县域内从事竹产品加工的新型经营主体(含专业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大户等),自主投入无硫化生产设施设备的(不含运输工具),给予企业(单位)自主投入资金总额20%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竹笋无硫化生产产量奖励。县域内从事竹笋加工的企业(单位),年生产无硫竹笋(不含去硫竹笋)300吨以上的,每吨给予500元的奖励(含物流运输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竹笋无硫化生产成本奖励。县域内从事无硫竹笋加工(不含去硫竹笋)年产量达300吨以上且罐装天然气年用量超25万方以上的企业(单位),每万方给予5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大关筇竹地理标志认证贴牌奖励。县域内从事竹笋加工的企业(单位),所生产的无硫竹笋加工产品,包装为本地自主创新品牌的,均可享受大关筇竹地理标志认证贴牌。

(三)研发经费投入

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以竹笋无硫保鲜为主的竹笋加工研发活动的企业(单位),且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额度以上,完成研发经费投入报统工作的给予财政性资金奖补。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用于竹笋加工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3%以上(含3%)的企业(单位),政府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额度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专家工作站创建

县域内从事竹笋、竹材(含竹编)加工的企业,自主引进研究竹笋、竹材(含竹编)加工类人才成立专家工作站的,成立省级专家工作站的奖励10万元,成立市级专家工作站的奖励5万元。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县域内从事竹笋(无硫)、竹材(含竹编)加工的企业,对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竹产业基地培育、“绿色食品牌”产业基地创建、“三品一标”认证、竹产业合作社示范创建等方面奖励参照《大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关县招商引资及产业培育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规〔2022〕3号)执行。

第四条奖励申报及兑现

(一)申报主体。由县域内从事竹笋、竹材(含竹编)加工的企业(单位)向县林业和草原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申报对象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提供申报奖励科目对应申报材料:

1.良种选育认证凭证;

2.林草部门苗木验收凭证;

3.林草部门基地验收资料凭证;

4.“绿色食品牌”产业基地认证凭证;

5.“三品一标”认证凭证;

6.研发经费投入的会计凭证;

7.专家工作站批准文件;

8.高新技术企业入库、认定文件;

9.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文件;

10.无硫化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凭证;

11.无硫化生产竹笋产量凭证;

12.企业用气凭证;

13.竹产业合作示范社凭证。

(三)对拟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接到申报申请后,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会同县工信商科、财政、投资服务中心、竹产业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奖励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四)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对拟奖励的申报主体、奖励金额等在县级主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奖励兑现

对确定给予奖励的项目,由县财政按照奖励金额将资金拨付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林业和草原局10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对象兑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统筹调度。

第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大政办发〔2022〕48号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支持竹产业绿色有机生产及无硫加工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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